对“CASE法的实质及承载力低估的原因探析”讨论的答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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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关于‘CASE法的实质及承载力低估的原因探析’的讨论”一文(以下简称“宋文”)的两位作者,对CASE法做了深入的有意义的研究,笔者深表感谢。笔者在认真学习这篇文章之余,思考了一些问题,现叙述如下,敬请不吝指教。1 关于总阻力公式的推导*“宋文”在推导总阻力公式的过程中,不但如作者所言,无奈地采取了拙文所提到的假设1,而且还隐含着拙文所提到的假设2和假设3。现证明如下:这里用RsC+代表沿特征线C+桩周土阻力的总和,用RsC-代表沿特征线C-桩周土阻力的总和。原式(6)和式(7)可变为F3-F1+Z(V3-V1)+RsC+=0(1)F2-F3-Z(V2-V3)+RsC-=0(2) 按“宋文”,